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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精神康复医院弱电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作者:重庆ups电源   时间:2014-07-08
呼和浩特市精神康复医院弱电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TXZB—SG1416

本招标项目呼和浩特市精神康复医院弱电工程施工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精神康复医院弱电工程施工;

2、建设地点: 呼市金桥开发区民政园区精神康复医院院内 ;

3、计划工期: 2014年8月—2014年10月;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 投 资 额:约160万元。

二、招标内容

呼和浩特市精神康复医院弱电工程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控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国内注册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拟派建造师为本企业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

注:拟派项目负责人如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和《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内建建[2014]24号的规定执行。

四、报名时间、地点、要求

1、时间: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14日下午5:00结束(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逾期不再接受。

注: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2、地点:内蒙古天雄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03#,十九中西综合三楼)。

3、携带资料:投标人须持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 资质证书 副本 、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本单位注册建造师证书、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凡内蒙古自治区以外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还需提供: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见附件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见附件二)。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发售

1、时间:2014年7月15日—2014年7月21日下午5:00结束(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逾期不再接受;

2、地点:内蒙古天雄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103#,十九中西综合三楼)。

七、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网》(www.nmgztb.com)上同时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八、客户端办理事宜

本次招标为电子化招投标,请各投标申请人尽早办理“电子招投标客户端身份锁”及“单位和个人电子印章”,以免耽误投标。具体办理方法见www.nmgztb.com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中内建招字〔2013〕第1号“关于办理电子招投标客户端身份锁及电子印章相关事宜的通知”。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一楼大厅“CA办理窗口”(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104号,驰誉路口东50米路南),联系电话:0471-2207829、15391162264。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呼和浩特市精神康复医院

联系人:党伟

联系电话: 13080208020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天雄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范晓晨

联系电话:0471—4926125

呼和浩特市精神康复医院

内蒙古天雄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一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

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的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

1 、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 、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 、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 、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 、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 、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

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6、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7、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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